鼓楼区个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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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个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作者:开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2 08:21:09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开封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随着电商越来越普及,很多老板想借助大平台来进行销售商品,那如果我们要入驻京东和天猫平台,这时你就需要了解一些入驻的规则,接下来我司就带你解读相关要求。入驻京东和天猫对商标的要求:需要入驻京东商城和天猫的商家必须提交相关的商标证件:包括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开封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通知书,或者商标使用许可的授权书。

入驻时对商标的要求还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持有人资格:暂不接受个体商户的入驻申请,因而其注册商标名义必须是在企业名下的商标,而不能是个人名下的商标。

2、商标状态资格:暂不接受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入驻申请,对于TM商标的,则需要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且注册申请时间须满六个月。

3、商标形式资格:暂不接受纯图形类商标的入驻申请。申请入驻使用的商标可以是文字的、数字的、字母的、三维的、颜色组合的或者以上要素任意组合的。入驻天猫不仅需要有自己的品牌,而且持有的商标是R标还是TM标都对入驻天猫需缴纳确保金的金额有影响。商家在天猫运营有必要缴纳确保金,确保金首要用于确保商家依照天猫的规矩进行运营,并且在商家有违规行为时依据《天猫服务协议》及有关规矩规则用于向天猫及消费者付出违约金。

保证金按照店铺的属性不一样,金额如下:(1)品牌旗舰店、专卖店:带有TM商标的10万元,全部为R商标的5万元;(2)专营店:带有TM商标的15万元,全部为R商标的10万元。由以上的入驻要求我们可以看到,入驻京东商城和天猫平台店铺要求都非常严格,所以我们在入驻电商的时候,前提是拥有一个商标。

很多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商标实际作用不大,但是当你企业越做越大的时候,企业随之面临的风险也将会加大,如果你自己拥有商标,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就是企业的一个盾牌,不仅可以维权也可以防止他人侵权。那么如何拥有一个商标呢?

我们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种是选择注册商标,一种是直接购买商标。注册商标可以自己随便想名字,但是存在近似被驳回的风险,并且注册时间较长。而购买商标一般价格会贵好多,不过可以直接拥有一个R商标,承担的风险也随之缩小。

自五月一日,新商标法实行之后,商标在申请中出现了很多的改动,比如:以前不需要营业执照的盖章扫描件,但是现在必须要彩色扫描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以前的个体注册不需要代理公司盖章(个体户执照上)但是现在,必须要有代理公司盖的章商标局才会认可。

所以,不仅在文件上做了更新,在权利和责任上也重新划分了。更加明确了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责任和义务。新商标法实行之后,商标的受理通知书的排版也发生了变化。新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和旧版的内容上是一直的,排版上略有差别。再有,新商标法实行之后,商标进入初审公告之后会下发商标的公告受理通知书,上面显示公告商标的注册人信息,公告期号以及商标的注册号等内容。这是之前所没有的,商标法的不断改进,使很多东西更加具体化,也避免了很多的制假造假现象的发生。以后有什么更新的地方会及时的通知大家哦。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转让商标。有两种商标可以转让。一个是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另一个是未核准的开封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商标转让过程中存在哪些潜在风险呢?

1、商标的转让可以撤销。在特殊情况下,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撤销。例如,商标权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或者商标权人未及时申请变更而随意变更注册商标信息,或者商标权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粗糙、劣质、欺骗性强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商标易被商标局撤销,将严重影响商标的价值。此时,寻求商标转让的受让人将承担巨大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有些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种族歧视;有些商标未经注册,如无明显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占已经使用、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得认定为注册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宣告无效。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即使商标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潜力,也不值得购买。因此,商标随时可能失效,商标权极不稳定。

3、商标被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期限很短的,自核准之日起十年内,商标权人享有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期满前一年或者六个月撤销。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中,最好检查转让的商标是否仍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有多长,是否办理商标注册等更新,防止商标专用权转让很短,或者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4、商标权未及时清偿的,拍卖或者变卖商标,以抵偿商标权人的债务。因此,商标权人原则上不得将商标转让给他人。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商标后,转让商标的,必须经被许可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商标转让涉及商标权的变更。如果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专用权不稳定,受让人接受商标转让时只会承担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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