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与创品牌之间的路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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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创品牌之间的路还有多远?

作者:开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5 08:47:17

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境外注册商标等数据都大幅度攀升。这些开封商标注册数据反映的是我市企业创牌意识的觉醒以及商标保护意识的加强,欣喜之余的思考是,这些商标中的含金量到底有多高?注册商标与创品牌之间的路还有多远?  

注册商标是创品牌的必由之路。由这些稍显生硬的数据展开回忆,可以清晰地理出许多鲜活的故事来。几年前,见诸报端的商标故事大多和“抢注”有关,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明明是你亲手养大的“孩子”,一下子却被别人抱走了,从嘉兴到全省再到全国,到处可见抢注的硝烟。细心一些可以发现,最近这种事情少了很多,数据也部分地反映出这一点来,确实,现今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不少。但这些数据背后有尴尬,在被抢注风吹痛后,不少企业甚至是政府部门开始积极注册商标,而很多商标没有起到作用,长期赋闲于办公室中,从注册之日起就成了名副其实的“死”商标,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作用。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是踏踏实实地把企业办好,而是采取了一些偏激的行为,为了商标而商标,脱离了商标的本意。

创品牌不等于注册商标。前不久,有媒体拿乔布斯的苹果公司和中国的山寨企业作比较,单从创新来说,一些山寨企业也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有的山寨手机可以比一些知名品牌的手机待机时间长,外观设计上山寨产品的灵感也很丰富,然而即便是山寨产品也能注册商标成为苹果、橘子、香蕉,山寨依然只能是山寨,而乔布斯的苹果却能成为全球知名品牌。原因在于,注册商标之外,创造知名的品牌还需要花费相当的功夫,比如品牌宣传推介、产品营销、企业文化等等,而不是说有了响亮的注册商标,就能够一劳永逸的。创品牌不止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是创品牌的第一步,在注册商标如火如荼的当下,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个商标真正转化为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品牌,注册进消费者的心中去。

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直接反映出商标产生的目的,即通过相应的标识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消费者能通过商标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进行判断。从某种程度讲,“显著性”与“足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含义基本一致。

不具有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但是不包括间接描述的情况;

另一方面,采用整体判断原则,即商标使用了常用的表达方式表达了商标或服务的特点,但是不包括经过特殊处理的表达方式。 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通常是因为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构成,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从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

(一)怎么商标变更?商标变更是什么:商标核准注册下证后,商标申请人地址、注册人名称和代理人注册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正在申请中但还没有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提出变更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和代理人,或者删减申请注册中指定的商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则不属于商标变更,应当按新申请开封商标注册流程,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变更有两条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北京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商标变更需要提供的申请书件: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同时变更名义和地址的,只需填写一份即可。(2)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1)商标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事项选择对应的申请书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五)注意事项(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2)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近年来,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在注重商标,随着开封商标注册行业的迅速发展,其中个别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润,采用一些违法手段招揽业务,部分商标注册公司“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诱饵 被罚。那么小编现对一些商标代理违法案件进行解析,以期达到警示作用。 

一、对外宣传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招揽业务  案件:某公司为招揽业务,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上印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同时在其网站上宣传 “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在经营的商标数据中心网站上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工商机关依法处罚款20万元。 

解析:目前从事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业务仅需在地方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即可。所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是属于虚假宣传。 

二、给企业打电话或发传真,以企业名称混淆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案件: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有关企业的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内容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工商机关依法处以罚款18万元。 

解析: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同属于知识产权,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般来说企业名称的字号和商标应该一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字号都需要用商标注册进行保护,虚构企业字号或版权事实误导企业注册商标都是违法。 

三、以商标受理申请混淆商标核准注册,以虚假的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来招揽业务  案件:北京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人员在联系业务时口头承诺“商标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该公司和商标局长期合作达成协议,商标注册成功率达到98%”。“代理合同一式3份,客户、总公司、商标局各1份”。这种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青岛市工商局罚款3万元。 

解析: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严格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个别商标代理公司口头承诺保证商标注册成功,实际合同签订的却是商标注册受理通过。 

四、利用网站对本公司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来招揽业务  案件:我市某公司在网站上宣称“创业者大多数来自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具有丰富商标专利事务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及中青年骨干”、 “拥有数十名律师、商标、专利代理人及美术设计师”等。经查实,上述内容均属夸大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被罚款3万元。 

解析:企业的网站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使用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来招揽业务。 

五、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在我市冒用分公司名义进行违法经营。  案件:济南某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我市租用场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通过印制的台历、网站招聘信息等宣称其为“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员工名片、工作牌上标注 “济南某公司青岛分公司”,构成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被处以5万元罚款。 

解析:外地商标代理公司如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方可进行经营行为,否则即构成无照经营或冒用分公司名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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