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的开封商标注册不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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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的开封商标注册不予申请?

作者:开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3 08:22:56

颜色是所有包装中最容易刺激销售的重要元素,因此为了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选择能够突出商品特性的色调组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品牌的特征,让消费者更容易识别,从而产生对顾客的强大感召力。因此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就需要颜色组合商标了,然而颜色组合商标并不是那么好注册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颜色组合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那么什么情况下颜色组合的开封商标注册不予申请?

1.与他人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因为容易导致混淆。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之前做好商标查询工作,颜色组合商标查询不仅仅为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也是为了查看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因为对颜色组合商标而言,显著性特征尤为重要。

2.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颜色组合相同或者相似不能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5.颜色组合商标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关于这个方面可以查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或者声音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商标注册流程:

1、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需提交商标注册费。

2、商标形式审查之后正常1个月之内,就会下发受理通知书。3、客户提交商标资料申请人告知注册专员希望注册的商标名称与所属行业。

4、注册前查询注册专员为商标名称进行免费查询(中英文)

5、开始申请

6、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7、商标局实质审查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8、提交商标局由我们工作人员将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到国家商标局。

9、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

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9个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近一段时间,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

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源之一,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企业为了经营所需,自行创立、设计、注册、登记商标,主要是用于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让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识。

现代企业非常重视商标权益,往往会投入大量资源去塑造品牌形象、维护商标权益,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消费者认可,进而得到品牌溢价收益。然而,有些企业看到知名商标的商业价值,不去学习如何塑造自己的商标,却想走恶意抢注商标的捷径,试图鱼目混珠,扰乱消费者的认知,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由于以前监管部门经验不足,对商标注册把关不严,导致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频现,而正牌商标维权则困难重重。现在市场上就存在着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有些打擦边球,采取与正牌商标近似名字和图标,令人一不留神就上当,还有些则是借助信息不对称打时间差,在国内抢注国外著名商标,甚至于抢注社会名人、明星的名字等。

诸如此类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均给正牌商标的持有人以及相关明星带来了困扰,亦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蒙骗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导致无法辨识哪个才是正牌商标,以致花了冤枉钱还不知道。因此,无论是为了清理商标注册领域的乱象,还是维护正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利益,都有必要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数据显示,2017年1至11月全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1万件,涉案金额2.73亿元,罚没金额3.65亿元。可见商标侵权问题非常严重。因此,商标局可以引入大数据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甄别能力,以提升对恶意抢注商标侵权的防范力度。同时,建立全国注册商标数据库,将相关数据与工商部门、司法机构等共享,并向公众开放,实现多部门联手打击、社会共同维护的机制。

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4)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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