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商标注册被抢注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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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商标注册被抢注有什么影响?

作者:开封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2 08:49:29

产品想要获得获得消费者的认可,除了在产品质量上下功夫,还要做好宣传工作。企业品牌的打造离不开商标,因此企业想要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还得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很多家前来委托办理开封商标注册的企业,发现每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程度都不一样,一些人认为自己的产品还没有打开市场,没必要去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遵循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谁先被核准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就在谁的身上。如果商标被抢注,就是你先使用该商标,那么这商标也与你无关,再使用甚至会被他人告侵权。开封商标注册被抢注有什么影响?   

(一)商标权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使用的商标未经过注册,那么使用人对该商标就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你辛苦经营的企业,好不容易做出了点名气,就是因为你没有把商标注册下来,他人就可以使用这个商标,但你是无权过问的,你只有认栽吧。 

(二)很可能侵犯他人商标   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是很容易产生商标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哪怕是你使用这个商标在先,但你没有注册这个商标的时候,如果他人比你抢先注册了这个商标,一但他人“抢注”成功,如果你还不知道此事,你依然持续使用这个商标,那么你就是属于侵权行为。提醒您:只要是侵权,那么就会受到严重的金钱处罚,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就会影响到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商标容易被抢注   当别人抢先注册你使用的商标时,你就不能使用该商标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始取得只有通过商标注册取得,而申请商标注册,又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即对一个未注册商标来讲,谁先申请注册,该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谁。即使你使用商标多年,但是只要是未注册的商标都很可能被别人抢注,商标一旦被抢注,这个商标基本跟你拜拜了!   

只有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就算你使用商标在先也没用,好不容易打造的知名度就这样拱手让人,你冤不冤?

商标虽小,内藏乾坤,关乎利益,关乎存亡,对于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尤其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当今社会,品牌效益是很常见的,一个好的商标可以为企业赢得好的发展机会,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就足以说明商标之于企业的重要性,今天我司小编带大家看一看企业申请注册著名商标的相关知识!企业申请注册著名商标需要哪些资料,具体注册申请商标流程是什么?

企业申请注册著名商标申请资料:

(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企业申请注册著名商标申请流程:

1、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所在地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15日内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及理由。

4、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书件有需要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通知省著名商标申请人限期补正材料。预期没有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材料会被退回。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会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做出是否给予认定的决定。认定的时间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个月。

今天小编从7个方面来谈谈商标侵权: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这类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商标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化,判判时必须针对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综合分析,方能做出正确的认定。

前一个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还没到期,商标权人又擅自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到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独占使用权人?在开封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开封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艺想公司、毕加索公司均知悉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就涉案商标存在的独占使用许可关系,艺想公司相对于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在此前提下,帕弗洛公司依据在先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形成的商标使用的状态,应认定未被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所打破,否则将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商标使用秩序并最终有损相关消费者利益。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未经备案,是不可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当初开封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并不知情情况下与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那么开封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利益就会收到损害,可见商标备案是多么重要!在商标备案的法律意义方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规定采取的是备案对抗主义,即无备案,不得对抗;有备案,可以对抗,但被许可人是否善意在权利有效性认定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首先,从许可使用权的效力状态看,未经备案的许可使用权处于一种效力不圆满状态,即如果商标权人进行了重复授权,出现了善意第三人,未备案的在先被许可人不可以要求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其次,如果在后的善意第三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进行了备案,其获得的使用许可权便产生了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包括在先未备案的被许可人在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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