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和公司注册同步进行?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代表,一般来说人们看到商标就会直接联想到这个企业,就像名字对于一个人而言。而一个好的商标,不仅仅是一个企业表面的象征,它还蕴含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文化内涵,企业的商品以及服务等。那么开封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和公司注册同步进行呢?准确的说商标在公司注册好开始正式运营时就应该注册好了。所以说注册商标最好和注册企业的时候同步进行。
以下是商标和企业同步注册的好处:与产品统一在生产过程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来确定需要的商标名称。比如,生产皮革制品的企业,就可以多加入动物外形。这样的话,商标与产品统一并形成互动,消费者能够快速的了解。便于宣传推广商标是要用来宣传推广的,因此,商标起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容易记!小编就经常看到有的商家把商标设计成繁体字,很多消费者看都看不懂,何谈推广?无禁止情形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要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获得独占使用权。而要想成功通过审核,在商标的设计制作过程中就要注意不能有任何禁止情形。具备独特性商标总局数据统计,目前全国有效商标已达千万之巨。在如此海量的商标面前,企业要想脱颖而出,具备独特性是很重要的。具备了一定的独特性,那么在商标注册审核的过程中,以及对企业后续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
因为市场竞争下,消费者选择趋多“酒香也怕巷子深”,没有独特性不可能获得关注,更不可能收获成功。避免触碰禁忌在某些行业或地区,会有一些禁忌的情况,这都是需要避免的。比如说在四川地区,在商标中加入“锤子”的话,容易引发一些不好的联想。毕竟企业是要不断壮大的,在更多的地区、行业发展,就需要考虑禁忌情况。
如今,商标在企业及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带动作用日益凸显。然而,省工商局和商标协会在调查中却发现,商标意识普遍较低、缺乏强势品牌、科学运用品牌的能力较弱、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少等问题依然制约着我省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品牌之痛商标意识普遍较低商标意识决定经济发展走势。省商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共有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167.7多万个,平均每20个市场主体才有1件注册商标,这与广东3个市场主体、北京4.5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相距甚远。在本次调查中,辛集市商标注册量最多,但还不到2000件;而福建泉州晋江,仅一个县级市就拥有28263件注册商标、16件中国驰名商标和118件著名商标。
商标数量上的差距,说明我省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种低水平的商标意识,在省政府确定的10大支柱产业中更为突出。以钢铁产业为例,河北钢产量超亿吨,居全国首位。但全省钢铁行业仅有5件著名商标,占我省著名商标总数的1.56%,且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为0。这些企业通常获取的是资源利润而非品牌效益。与此相反,上海宝钢拥有138件注册商标,在1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54件国际注册,并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品牌价值达到了482.47亿元。
这一情况说明,我省在产业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和开发、不重视无形资产的积累和建设的问题。品牌之憾缺乏强势品牌立足国内外市场,不难发现,我省品牌产品少,结构不合理,尤其缺乏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对全省经济具有较强拉动和辐射作用的知名品牌,是我省商标事业发展面临的又一重要瓶颈。就知名品牌的质量而言,去年1月10日,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了《第三届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我省14件商标入围,占2.8%,低于全国平均值3.8个百分点。
500强的平均价值是23.86亿元,我省入围商标的平均价值是11.71亿元,仅列全国第27位,略高于陕西、广西和西藏。遗憾的是,我省唯一一件刚刚超过平均值的商标三鹿,也因遭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轰然倒下。2008年6月12日,《第二届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选》揭晓,288个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中,我省9个品牌上榜,而广东、浙江、山东三省是我省的2.7-5.6倍。
在驰名商标的构成中,发达省份机电产品和以IT产业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品居多,我省则以食品、日用品居多,高精尖、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仅占9.3%。同时,我省驰名商标进行过价值评估的有10家,占23.2%;著名商标进行过价值评估的,有65家,仅占4.6%,反映了企业对商标价值和无形资产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总体来说,我省商标价值普遍较低,核心竞争力不强,存在企业多,品牌少;企业大,品牌小的症结,缺少国内硬牌和国际大牌。品牌之殇科学运用品牌的能力较弱先进省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当中,不断创造品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当成重中之重。
省商标协会这位负责人说道,然而,由于创新不足、管理落后,我省一些知名品牌,有的昙花一现,有的流失严重。调查中发现,衡水的旭日升商标,曾引领中国茶饮料革命,创立了一个行业,是我省第一件驰名商标,鼎盛时期的品牌价值高达160亿元,令国内同行企业望其项背,但由于管理落后、运营不当,惨遭割腹之痛。邯郸的舒尔美商标,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享誉华夏,商标评估价值达2.5亿元,由于合资不当,以360万人民币转让给美国金百利公司后,被美国公司以信舒特商标取而代之,致使舒尔美销声匿迹,企业从此萎靡不振,直至破产。
此外,还有唐山的豪门,邢台的五谷道场,石家庄的环宇、维力等,不胜枚举。据估算,我省品牌流失率为18%左右,平均生命力仅为18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如果以10年为一个周期,现在很多品牌在10年、20年前才刚具雏形,如果不大力提高现有品牌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拓展能力,若干年后是一个什么情形将不得而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有自然淘汰、盲目扩张等多种因素,但更多的还是使用不当、保护不力,把对民族品牌的不抛弃、不放弃变成了不珍惜、不爱惜,当遭遇跨国公司的品牌扩张后,难以应对,最终多年心血付诸东流。
品牌之短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少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产品出口的通行证,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明显。但我省涉农商标的注册意识和运用水平还相对落后,使用形式单一,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据了解,目前,我省农业商标的拥有量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今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农业品牌包含的科技、工艺、文化、营销、服务等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提高。
尤其是国内外炙手可热的地理标志,其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它所产生的利益将惠及该地区的全体群众,是促进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带动多业联动发展的重要动力。我省虽拥有113项地理标志资源,但仅注册了7件,与浙江省54件、福建省37件、新疆24件相差甚远,与农业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饶阳县大尹村镇是省农业厅命名的河北蔬菜第一镇,全镇有2万多个大棚,年产果菜6.8亿斤,占北京市场的1/3。但至今没有注册一件商标,对外统称饶阳蔬菜,当地政府和菜农眼睁睁地看着很多蔬菜被冠以山东寿光的名称后销往全国各地。
发明专利代表一项有价值的新技术,可以为生产带来更大的发展,能够让拥有专利技术的受用单位在市场之中占据有利位置,而且可以出售使用权给他人来获取利益,除了获得相应的利益以外,对社会的进步,人类更美好的生活也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如今的企业想要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进行知识产权的布局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发明专利的申请也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一般来说,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是需要提交下列资料的: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权利要求书,说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该内容是指该发明的实质性技术特征。
3.申请产品的说明书,说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说明与发明有关的背景技术;说明本发明的目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说明该技术方案的达到的效果和优点;证明该效果和优点的相关实验和数据;说明书的清晰附图;说明书摘要(概括说明该发明,300字以内。)。
4.除此之外,根据申请的发明专利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还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一系列根据具体情况所需的文件。
5.如果你的发明专利申请微生物,还要做下列准备:
a.在申请日前,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制定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b.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微生物菌种的分类命名;
c.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d.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自行去专利局申请的就要将这些资料都准备好,千万不要有遗漏哦,这关系到发明专利申请的成功率,如果你是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的,这些准备工作就交给专利代理人来完成,你只需要按照专利代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协助专利代理人对你的发明进行充分的理解。
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比较繁杂,所以在申请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专利不仅是用来提高企业效益,还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更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能在市场占领先机。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 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注册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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